我馆所藏图书资料系国家财产,爱护图书人人有责,为了避免图书资料遗失、损坏,使其能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,特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遗失图书
(一)赔书。凡遗失图书,应购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。
(二)赔款。凡遗失图书,则按下列规则赔偿:
1.197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。
2.1971-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5倍赔偿。
3. 1981-198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。
4. 1986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格的5倍赔偿。
5.工具书、珍本、孤本、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格的10-15倍赔偿。
6.遗失多卷册图书中的一册,则按整套图书价格进行赔偿。
赔款后,又找回原书的,赔款可以如数退还。
二、污损、毁坏、偷窃图书等情况
(一)读者借阅时应认真检查图书污损情况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提示工作人员并做好记录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,由借书者承担责任。
(二)污损、毁坏图书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。严重损坏图书,影响图书内容的完整,按遗失图书赔偿。撕页、卷曲、水淹、精装书皮折断、严重污染等按图书原价赔偿,原书归图书馆所有。
(三)用铅笔在书上划线、涂抹、圈点、批注,轻者令其擦去污迹并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按图书原价赔偿。用钢笔、毛笔勾划图书,若损坏情况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;若损坏情况已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。
(四)有偷书行为的,按图书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,并上报学院予以纪律处分。
(五)未办手续携带图书离开图书馆的,按偷书处理。
(六)有意损坏书中条形码赔偿5元。
(七)损坏电子标签的按偷书处理。
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